一、自动离职有视同缴费吗
自动离职是否会被视为已进行缴费
关于自动离职是否被视作缴费形式,这完全取决于实际情况。在此,我们着重介绍以下几点关键内容: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往往会以除名方式加以处置,而出勤期在除名之前所累积的工龄则不被算入连续工龄范畴内,因此并无法将此阶段归类为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若是在此期间,该自动离职员工曾经任职于国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那么依照相关规定,其在无需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那段时间之内,这些日子仍可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在他/她自我离职之后重新找到新的工作机会时,也只有在新工作单位真正开始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使得出勤期得以保留并同未来再次参保的年数进行支付。因此,自动离职后的视同缴费状况,主要在于其在过去工作单位的性质以及是否还在继续参保等诸多复杂因素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自动离职有没有补偿金
自动离职时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
在正常情况下,员工因个人原因而选择主动离职是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雇主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话,那么员工就有可能使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来向雇主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对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
其次,当雇主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接着,当雇主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履行其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还包括任何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损害到劳动者权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自动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自动离职的员工是否享有经济补偿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离职并不被视为企业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行为。然而,若用人单位以非法方式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雇员将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作为补偿。倘若这种情况并未发生,而仅满足法律规定的补偿条件时,员工同样有权获取经济补偿金。如若以上两种情况均未涉及,则无需赔偿亦无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自动离职的缴费情况因实际情况而异。除名前的工龄不计入连续工龄,因此不视为缴费年限。但如在国营或集体企业期间无需自缴社保,则那段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需新单位参保,出勤期方可保留并支付。因此,是否视同缴费取决于过去工作单位性质及是否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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