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多少款
关于刑事拘留问题,我们在此明确指出,其并非可以由某种“款项”形式来予以衡量并出价购买的手段。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国家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直接受案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之中,面临法定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员,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人员,其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多长时间才能办取保候审
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标准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其所涉及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即使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带来显著风险的可能性;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或是身怀有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风险的情况;
以及在案件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尚未完成判决程序,仍需继续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获得取保候审保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否一定边控
关于取保候审施加何种边控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不必然伴随边控措施。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取保候审旨在平衡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有效运行与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造成过大的人身自由限制这两个方面。相较而言,边控则主要是针对那些存在潜在逃往境外倾向的被执行人或己方重要涉案人员实施的一种安全管控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逃往境外的重大风险,那么边控措施便有可能被采纳。然而,如果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如定期报备行踪、交纳保证金等方式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诉讼责任,那么边控措施就未必会被采用。因此,是否实施边控措施,最终还是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来决定。
刑事拘留非交易品,是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采取的临时性限制自由措施。公安机关在必要时,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复杂案件可延一至四日,重大嫌疑案可延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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