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割房产按现价还是购买价算
离婚房产分割之财产价值的考量标准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价值须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若不动产为婚姻缔结前一方全部出资购买,且法律手续完备,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买受人的个人财富部分,不应列入离婚财产分配范围;反之,若该不动产乃由婚姻双方于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并持有,则应依法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在面临离婚诉讼之时,将以实际市场价值作为分割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分割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策略
关于夫妇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配这一问题,应依据不同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如果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房屋款项,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便可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一方在结婚前仅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剩余购房款项的支付,则需按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金额与总购房款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增值部分的归属;
最后,如果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购房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且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全部购房款项的支付,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由双方共享。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其所有权将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者。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对该房产的购买或维护做出过贡献,那么其所贡献部分的增值也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分割房产对方主张单独受赠如何处理
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当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地产时,关于此项赠与行为的财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如果赠与的房地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赠与者有权撤销其赠与行为,此时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地产仍然应被视为是赠与者的私有财产,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
其次,若赠与的房地产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地产将被视为是受赠者的私有财产。在此种情形下,关于房地产的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若该房地产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则该房地产应被视为是该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二,若该房地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则应依据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所占有的份额,然后再对该房地产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房产价值按市场价评估。婚前一方全资购买、手续完备的房产属个人财产,不计入分配。而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实际市场价值进行分割。故,房产的出资方式和时间,是离婚房产分割时的重要考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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