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不同意调岗怎么办理
若对经济性裁员中的岗位调整有异议,先与单位沟通表达观点。沟通无果且单位调整不合理违法,搜集劳动关系文件、任务分配通告、沟通记录等材料,向当地劳动监督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单位遵守合同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经济性裁员需符合特定条件,如企业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革新等变更合同仍需裁员,或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流程上,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提交裁员方案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经济性裁员又称结构性或精简式裁员,是用人单位在经济困境时大规模裁撤员工。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数不少于二十人或达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裁员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通报,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获批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您不同意经济性裁员中的调岗安排,首先要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表明您的立场和理由。如果沟通无果,用人单位坚持调岗,而您认为这不合理不合法,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安排通知、沟通记录等。之后,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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