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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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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23 · 1648人看过
导读: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计算方式主要有这几种:一是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是侵权方不当获得的收益,三是商标许可费的倍数。要是损失或者收益不好确定,就用许可费的倍数来估算。要是侵权者是恶意的,那赔偿的数额可以增加到原来计算出来的 1 到 5 倍,并且还要包含合理的支出费用。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让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方法是什么

针对侵犯商标权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主要包含如下几种关键措施:

首先是依据权利人因其商标受侵所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确定;若实际损失确实无法准确衡量,则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获取的不当收益来进行评估;倘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方的获利依然无法确定,便可借鉴该商标许可费用的相应倍数,以求得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且情节恶劣者,其赔偿额可在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出的金额基础上,再乘以1至5倍的比例予以确定。赔偿金额应涵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投入的合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公式是什么

关于侵犯商标权导致损害赔偿的估算问题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元素。客观地说,若能够清楚明确地证实权利人因其权益受到侵权而遭受的确切实际损失,则应据此予以赔偿;然而在无法准确界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依据侵权方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数额作为参考标准。若前述两种途径皆无法得到有效证实,则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严重程度作出裁决,赋予受害方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

规范针对涉嫌损害商标权益的责任划分及赔偿费用的核算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首先是依据权利人因其商标权益受侵害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作为基准进行测算;若无法准确统计实际损失,则可参考侵权责任人在侵权过程中所获取的不当经济收益来尝试衡量;

其次,当权利人或侵权责任人的经济损失或所得都难以确定时,我们会考虑参照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为基础,结合一定的合理比例去尝试计算;针对那些故意侵权且恶劣程度较高的案件,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值可以在根据前述方法初步估算的金额的1至5倍范围内去确定。最终核定的赔偿数额必须涵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必要成本和合法开支等因素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侵犯商标权赔偿计算主要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方不当收益、商标许可费倍数。若损失或收益难定,则以许可费倍数估算。恶意侵权者,赔偿额可增至原计算的1至5倍,并含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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