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卖卡给朋友算团伙吗
帮信罪,全称为“协助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是指任何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实施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多种技术上的支持;或者对其进行在线广告推广、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形式的帮助。若您将银行卡出售给朋友且相关行为满足了上述关于帮信罪的定义,而且您深知您的朋友会将这张卡用于非法活动,那么您就有可能触犯帮信罪。
然而,判断您的行为是否属于团伙犯罪,主要取决于您与其他涉案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行动上的协调性。如果有多名涉案人员互相协作,共同实施帮信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视为犯罪团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卖卡看流水还是获利
对于帮信罪的确立与量刑标准,不仅要全面评估案情中的资金流动,还需对其间所获得的利益状况加以深度考量。一般来看,若嫌疑人涉嫌的资金流动规模庞大或其获取的非法利润较高,则往往具有更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仅依靠上述某一个因素就足以构成犯罪定性,而需要综合各项要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判断。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倘若行为人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积极协助,所涉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通过本次违法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卖卡者里面的钱要赔吗
在相关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帮信罪涉及的卡片出售者所获得的收益,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换句,帮信罪的卡片出售者以提供银行卡、信用卡等形式来协助进行犯罪活动并从中谋取利润。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些非法的利润收入将被依法追回,用于对受害方的经济补偿或上交国家财政。这主要是由于卡片出售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来源于非法的犯罪活动,因此并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服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若将银行卡售予明知用于非法活动的朋友,可能触犯帮信罪。团伙犯罪需有共同犯罪意图和协调性。多人协作实施帮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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