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构成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囊括如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犯罪主体需满足特殊身份要求,即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主观心态上应为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自身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同时还非法收取了他人的财物;
再次,客观行为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个人职务上所主管、负责或承办的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涵盖了与职务上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
最后,受贿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国有单位受贿罪得以构成的主要因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层面:
1.此犯罪行为必须由具备国家公职身份的特定自然人来实施;
2.犯罪人在主观心理层面上需表现出故意,也就是对于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私利并且非法获取他人钱财这一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
3.从客观上看,其表现形式则是利用职务上的有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钱财从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此处提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上是指行为人滥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通过行使自身职务上主导、负责或者参与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便捷优势;
4.犯罪行为最终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府机关的日常管理职能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清廉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受贿罪构成要件金额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金额,有着具体且明确的规定。普遍来看,涉案金额若在三万元及以上而不超过二十万元,则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收取财物这一种形式,还包括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取财物,以及接收具有可转换为货币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财物等等。因此,受贿罪的成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受贿金额的大小,同时也受到受贿行为方式、施害者或受害者的主体身份地位、主观意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倘若某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种种好处并从中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便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法中,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特殊身份要求(国家公职人员);故意心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取财物);客观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谋取利益);受贿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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