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权能否继承给别人
一般而言,租赁权不具备直接被继承人继承的属性。租赁权乃由租赁契约衍生而来,通常与特定的个人身份以及合同关系相互关联。当原租户离世之后,租赁合约可能由于主体的缺位而自动终止。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公有住房的租赁,若满足政策规定及相关条件,与原租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许享有续租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承租权能否排除执行行为
在特定条件下,租赁权可免于执行行为。若租赁成立于查封前,且承租方已实际使用租赁物,租赁权可能获得法律豁免。但如果租赁出于恶意,旨在妨碍执行,或未满足法定条件,则租赁权不免除,须受执行行为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承租权能否排除执行
在特定的条件之下,租金居住权利是能够实现执行排除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必定能得到保障的。若租赁合约的签署时间早于执行依据生效的时刻,并且租户已经成功地占有并使用了租赁物的话,那么在租赁期限内,租金居住权利有可能会被视作一项执行排除性的权利。然而,若是存在着恶意串谋、虚构租赁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上述权利将无法得到执行排除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权通常不直接继承,源于租赁契约,关联个人身份与合同关系。原租户离世后,租赁或自动终止。但特定情境如公有住房租赁,若符合政策与条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或可续租,享有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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