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直接取保候审吗
在适当情形下,检察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这是刑事强制手段,依案件和嫌疑人风险评估。若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受管制、拘留等处罚,或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明显危害,检察机关会考虑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能否起诉侵占罪
侵占罪属于自诉性质的犯罪范畴,在大多数情况下,应由受害人直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构通常并不会直接参与对侵占罪的调查和起诉工作,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形,例如受害者面临着无法表达或因恐惧报复而不敢表达的困境,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构才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诉程序展开调查和起诉。
然而,此类情况实属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检察院能否刑事拘留
通常来讲,检察机关并无权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手段,旨在剥夺其人身自由。然而,在检察院自主侦办的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只要符合特定之条件,仍然可以做出决定逮捕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会综合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通常,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检察院会考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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