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三个月有权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备案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期限可适量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动性犯罪、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或群体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备案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刑事拘留长达三个月并非不可能实现,但需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涉及到流动性犯罪、多次犯罪活动或群体犯罪等情形,且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三天都要送往看守所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时,若拟对某人实施拘留措施,必须立刻将其押解至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最迟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唯有在存在无法成功通知或者被拘留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复杂情况下,才能在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暂缓通知。
因此,除非出现极度例外的情形,刑事拘留期内的三日内,被拘留者应被及时送往指定的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三天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要求其对拘留之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
然而,在此过程中,若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犯、惯犯、或团伙成员等重大嫌疑分子,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请求书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给予批捕,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释放该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此外,若调查工作仍需深入展开,且拘留对象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由此可见,对于被拘留三天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天下午,启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若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案件将会进一步进入到逮捕阶段;
但是,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刻释放被拘留人员,同时依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采取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者时,通常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四天。对于涉嫌流动性犯罪、多次犯罪或群体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期限可延至三十日。因此,尽管刑事拘留三个月不常见,但在满足特定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批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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