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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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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28 · 1306人看过
导读:监护权主要包括保证被监护人的生活需求、给予知识教育以及保障人身安全这些方面。监护人不能随便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也不能因为监护失职而让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简单来说,监护权就是要全面负责,重点在于保护和促进被监护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健康成长,让他们能在各方面都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引导。
监护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

一、监护权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

监护权的组成元素一般包含了对被监护人的生活供给、知识传授、人身安全等职责的严格遵守,而非任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未履行监护义务使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方面

在理解和阐述监护权这一概念时,我们需要关注其构成要件,其中包含监护人的资格条件、被监护人所处的具体状况等关键要素。

然而,这并不包括与被监护人没有亲缘关系的人员的个人主观想法以及监护人因自身偏好等非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因素。总的来说,监护权的确立是以被监护人的权益福祉为根本考虑,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被监护人各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首先,担任监护人所需具备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而才能够有效地执行监护职责。

其次,为了确保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监护人必须展现出对被监护人的深厚关爱和无微不至的照料意向,从而尽全力维护与保障被监护人的法定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监护人还应当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生活状况,以便为被监护人创造出基本的生活环境并为之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权核心涵盖:确保被监护人生活所需、知识教育、及人身安全保障的严格履行。这要求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且必须避免任何因监护失职导致的被监护人权益受损行为。简而言之,监护权是全面负责的体现,重在保护与促进被监护人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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