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多久送到看守所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义务立即将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进行拘禁,并且这项工作的最晚执行时间不能晚于二十四个小时。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系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的过程中,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行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多久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国际惯例,位于普通状况之下,公安部门在决定对犯罪嫌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必须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其家属。然而,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嫌重大国家安全犯罪、恐袭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开展的特殊情况时,上述规程将不适用。在此类特定情况下,待有关阻碍侦查工作进展的因素消除之后,应当立刻对已被拘留人员的亲属正式通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多久去检察院
如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相关人员,经评判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话,则应在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以供其作出审议及批准。在此过程中,如遇特殊案件状况,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限可适度延长,最多为一至四个自然日。关于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特征鲜明的严重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审查与批准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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