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需要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通常仅适用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以下将列举七项可能引发刑事拘留行动的具体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的;
2.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控其为罪犯的;
3. 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4. 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
5. 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6. 犯罪嫌疑人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的;
7. 犯罪嫌疑人具备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什么人需要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取保候审。符合情况为: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害;当事人重病无法自顾或孕期哺乳期且无危害;案件审判时羁押期满未结案。这些情况下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什么时候律师看守所可会见
根据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律师在其被拘留期间,如得到办案单位的允许,以及公安机关的批准,有权前往看守所进行会面交流。若此案已被人民检察院正式决定提起诉讼,则被拘留的被告在收到起诉书的副本之后,可与自选的辩护人或者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指派的辩护人进行会晤并且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刑事拘留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嫌疑人。七种情形可能引发拘留:
1. 预备、实施犯罪或现场被捕;
2. 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
3. 发现确凿犯罪证据;
4. 犯罪后自杀、逃离或逃亡;
5.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 身份不明;
7. 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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