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权由谁行使
刑事拘留职权一般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就公安部门而言,当现有罪犯或重要可疑分子具备以下任一状况时,有权对其实施先行拘留: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行为人的;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且身份不明的;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可疑情况的。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部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期限多久可以延长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在此期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案件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1至4日。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日。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拘留权由谁具体执行
行政拘留权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依法委托的特定组织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具有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是专门用于执行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场所,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条件,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秩序。具体的执行过程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送达执行通知书、安排拘留期限、提供生活保障等方面,以确保行政拘留的合法、公正、有序实施。
刑事拘留由公安和检察院负责。公安可拘留罪犯或可疑分子,如筹备、实施犯罪,被指认,有证据,逃跑、自杀倾向,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重大可疑情况。检察院受理案件需拘留时,由其决定,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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