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决定的主体是什么
刑事拘役决定通常由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执行。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有权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对有自杀、逃逸、毁灭证据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拘留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行政拘留决定的主体是谁呢?
行政拘留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若有其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等决定。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由具有相应职权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需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需满足特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若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但延长拘留期限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如确有必要继续侦查以查明案件事实等。同时,延长拘留期限的决定应依法作出,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若不符合规定而延长拘留期限,可能导致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决定的主体通常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