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体是什么
贪污犯罪主体限定为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主要涵盖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人员;二是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或经营的合格人士。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行政机构的公务员,也包括在国有单位及人民团体执行公务者,以及被派至非国有单位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相同吗
受贿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贪污罪的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且通常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虽然两者主体有重合部分,但贪污罪更强调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受贿罪则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三、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贪污故意,即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且希望或放任贪污结果的发生。二是有共同的贪污行为,包括参与策划、实施贪污行为的各个环节等。例如,有的负责策划方案,有的负责具体操作获取财物等。三是在共同贪污中起到不同作用,有主犯、从犯之分,主犯起主要作用,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需注意的是,不能仅因知晓他人贪污行为而未加阻止就认定为共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若只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不构成贪污罪共犯。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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