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写保单可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涉及到离婚程序时,对于某项保险保单能否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需依据特定场景进行判定。若该保险保单是由婚姻期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那么其往往会被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在分割时一同考虑。然而,如若该保险保单乃是于婚前购买或已设定了明确的受益人等特殊状况出现,那么其可能并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增值部分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房产增值是基于市场行情自然增值,且增值部分的取得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管理等行为无关,那么增值部分可能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归房产所有者所有。但如果增值是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产进行了装修、修缮等投入导致的,那么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总之,具体的分割方式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离婚时保险理赔款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保险理赔款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该保险为婚后购买,且保险理赔款是基于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如果保险是婚前购买,且保险理赔款是基于保险事故发生在婚前,或者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理赔款仅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所有,那么该理赔款则可能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具体情况需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涉及到离婚程序时,对于某项保险保单能否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需依据特定场景进行判定。若该保险保单是由婚姻期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那么其往往会被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在分割时一同考虑。如若该保险保单乃是于婚前购买或已设定了明确的受益人等特殊状况出现,那么其可能并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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