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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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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2.03 · 1622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法律没明确规定每月能探视几次呢。在实际情况里,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探视两到四次。不过呀,具体的探视次数是可以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的,还能约定好探望的方式和途径。总之呢,关于探视的安排得是当事人都同意才行,得大家达成共识哦。
离婚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一、离婚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每月探视次数

抚养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子女探望的次数问题并未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多数的离婚诉讼案件,在经过审理后,法院通常会将子女的探望次数设定为每月两次至四次左右;当然,这并非绝对,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有权依据自身需求,通过协商来确定探视的详细时间和频次,甚至可以对探望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详尽的约定。

至于探望次数的具体安排,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变更抚养权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双方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准许变更。例如,若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孩子成长,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之一。

三、离婚后对方拒绝履行探视权怎么办

若离婚后对方拒绝履行探视权,你可先与对方协商沟通,明确告知其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如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或者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有关探望子女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法院也可能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以保障你的探视权得以实现。总之,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法律未明确规定每月探视次数。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每月探视两到四次,但具体次数可通过协商确定,并可约定探望方式和途径。总之,探视安排需当事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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