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损害事件本身确实性的确认:必须存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损害内容,例如财产方面的损失以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等等。加害方的不良行径:存在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节,并且此种行为违犯了社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损害结果产生的确切原因:能够判定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并且不可替代的因果逻辑关系。行为主体在主观意识中的过错程度:行为人可能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这一切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损害事实,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这是责任成立的基础。二是因果关系,需证明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加害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三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情形,则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四是违法性,加害行为一般需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所倡导的行为标准。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权利人仍有起诉权,法院不应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损害事实的存在:必须有实际的损害发生,比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加害行为:有加害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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