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现金拿收据不承认怎么办
现金支付后对方拒绝承认收款行为怎么办
当我们向他人支付现金而对方却否认这一事实时,我们应该首先审查双方有无签署借条的记录。若存在有效的借条,便可据此证明该笔借款之事确实存在。
然而,倘若无借条可依,只要您能提供足够材料清晰证明确实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同样具备证明力。
此外,建议您观察有否其他相关人员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即附证明口述证实对方确实接收了现金。如确有此类目击者,他们的证词亦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总而言之,最为关键的证据便是转账的凭证、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若这些证据能足以证明您已全面履行出借义务,则在进行司法程序中,您将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仅需凭借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即可发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若对此提出异议,声称已偿还借款,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旦被告成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能给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将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诸多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给现金后未获收据如何保障权益
若给现金后未获收据,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自身权益。首先,尽量收集与交易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若有沟通协商过程)、转账记录(若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款项)等。其次,可与对方进行沟通,表明未获收据的情况及自身需求,保留好沟通记录。若涉及较大金额交易或存在争议,可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消费者协会等,他们可协助调解纠纷。若仍无法解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在日常交易中,应养成索要收据的习惯,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三、给现金未写凭证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若给现金未写凭证且对方不认可,你需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比如在场见证人的证言,能证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交付过程等情况。若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可作为证据,需确保其来源合法且能清晰反映交易事实。若涉及大额现金交易,可查看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支付凭证的备份或查询银行流水,看是否能找到与该现金交易相关的线索。若仍无法有效证明,在诉讼中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要注意,法律规定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留存凭证,以避免后续纠纷。
现金支付后被否认收款,先查借条记录。若无借条,需备齐证据证明确实发生借款事实,如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目击者证词也有效。在诉讼中,原告凭债权凭证起诉,被告异议需提供证据。若被告能合理解释借贷未发生,法院将综合判断。若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法院按实际关系审理。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协议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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