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死刑后发现怀孕会中止执行吗
被判处死刑者在妊娠期间是否会暂停执行
对于犯罪者在孕期内的情况,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不能执行死刑的。这主要是因为死刑不适用于有身孕的妇女。所以,即便在产妇生产后,也不会因同一罪行而被处以死刑。
然而,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死刑的执行工作移交上来。但若罪犯正处于孕期,则应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判决进行更改。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被判处死刑后多尸体怎么处理
关于被判定死刑之后的遗体处置问题
依照既定法规要求,对于被判定为死刑的罪犯,其遗体必须于限定时间内向其亲属传达通知并让他们前来领回;
同时,如具备火化的条件,则应通知他们领取骨灰。若逾期未获奖取回,则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关于死刑罪犯的遗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均需详细记录在案。而对于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之后,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死刑犯遗体或遗体器官可以被合法利用:
1.若无亲属愿意收殓或拒绝收殓;
2.死刑罪犯本人自愿将遗体交付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利用;
3.经过亲属的同意,允许对遗体进行适当的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被判处死刑可以会见律师吗
被判以死刑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拥有全程司法程序中的会见律师之权利。尤其是在死刑判决正式确定之前,死刑犯有资格雇佣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进行辩护。此项权利的设立与实施,无疑是对死刑犯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使他们得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孕妇不适用死刑。即使在生产后,也不会因同一罪行被执行死刑。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执行,但孕妇应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最高法汇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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