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哪些
在违约责任法律制度中,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通常并不涵盖直接源自于违约方行为的间接损失。具体来讲,如由于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错失的预期未来利润这类间接损失,尽管显而易见却依然难以囊括其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这种类型的间接损失能预先合理预测并证实符合经济规律和行业惯例,那么就有可能将其纳入到相关赔偿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违约方通常也无需对因受害方自身过失或不当行为所引发的额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规定:
不可抗力是常见的免责事由,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只要当事人能证明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且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等,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受害人过错也可能导致免责,若受害人对违约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约定免责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效,双方可事先约定某些情况下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总之,在判断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三、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吗
违约责任通常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主要是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痛苦、情感创伤等精神方面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且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能会在侵权责任范围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一般的违约责任不涵盖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存在特殊的侵权与违约竞合情形。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因违约方违约而导致的间接损失,例如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失去的未来预期收益,但这种间接损失如果能够被合理预见,则可能被包括在内。此外,违约方通常也不赔偿因受害方自身过错所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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