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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撤诉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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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2.11 · 1277人看过
导读:不予撤销诉讼的合法理由如下:如果案件已经进行了庭审并且形成了评议意见,又或者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成,正等待宣告和送达,那就不能撤销诉讼。另外,要是撤诉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以撤销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滥用诉权或者进行恶意诉讼,从而败坏他人名誉,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撤销起诉。总之,在这些特定情况下,起诉是不能被撤销的。
不准予撤诉的理由有哪些

一、不准予撤诉的理由有哪些

关于不予撤销诉讼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撤销起诉

首先,若民事案件已依据普通程序进行了庭审并已由合议庭作出讨论和评估后形成了评议意见,或是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成并仅等待宣告判决和送达等事宜,皆属不得撤销起诉之列;

其次,如果原告以撤回起诉的方式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亦不允许其撤诉;

最后,若原告滥用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进行恶意诉讼,同样无法实现撤诉的愿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准予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准予撤诉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次起诉的。撤诉是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非对案件实体权利的放弃。若撤诉后符合起诉条件,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原告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离婚案件,撤诉后一般需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以避免当事人随意撤诉拖延诉讼。总之,准予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三、准许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准许撤诉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申请人必须是原告或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其二,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愿,不能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其三,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若已宣判则不能撤诉;其四,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五,撤诉申请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撤诉,如发现撤诉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等情形,可能不予准许。总之,准许撤诉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不予撤销诉讼的合法理由包括:案件已进行庭审并形成评议意见,或裁判文书已制作完成等待宣告和送达;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败坏他人名誉。在这些情况下,不得撤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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