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在结婚证领取地办离婚需要什么
若非在婚姻关系的初始注册地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时,不论选择的是协议离婚形态还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的诉讼离婚模式,都需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前往他们中任何一人的永久性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和办理。
其次,若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则应向被告的永久性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当被告的永久性户籍所在地与他/她的惯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被告的惯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要准备好身份证件、结婚证书以及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夫妻双方还需要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债务的承担责任等重要事项达成共识或者接受法院的依法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不在结婚证领取地办离婚怎么办
在不幸终结婚姻关系之时,不必非要拘泥于结婚证书发放之地才能完成相应程序。若双方决定采用和平协商的方式了却此事,按规定来说,通常需要前往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
然而,当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时,一般会将诉讼地点定为被告的常驻地址所在的法院;倘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相符,则应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行踪不明或是受到司法拘禁等,原告亦有权在自己的常驻地址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不在结婚证领取地办离婚可以吗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手续必须在当事双方其中之一的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而非仅限于申领结婚证书的所在地。
然而,离婚却有两种法定途径可供选择:即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关于协议离婚,其基本要求是需在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离婚协议书、婚姻关系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的填写以及签署。
如若采用诉讼离婚的方法,则委任律师代理该案进行协商,以期解决争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倘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那么便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当夫妻中的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此时便可由原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非注册地离婚,协议或诉讼均需遵规:协议离婚需双方至任一户籍地婚登机构办理;诉讼离婚则向被告户籍地或惯常居住地法院提请,不一致时以惯常居住地为准。均需备齐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或接受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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