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有诱导性的定金能否退还
关于带有诱导性质的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诱导本身并非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我们要明白,定金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退还的。
根据定金罚则,在合同订立时,若有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其将丧失请求退还已支付定金的权利;
反之,若收到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则应向支付定金的一方给予双倍的金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带有诱导性的定金能否合法退还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若一方存在违约等情形,另一方可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定金条款带有明显诱导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判断定金条款是否带有诱导性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等。若确实存在诱导性,且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该定金条款可能无效,定金应予以退还。
然而,具体的认定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若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定金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被退还?
定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退还:一是因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收受定金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收受定金方未因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或造成的损失小于定金数额,收受定金方应将定金退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不可抗力等,收受定金方应将定金原数退还。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总之,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形和合同约定来判断定金是否可退还。
诱导并非法定的定金退还理由。通常,定金一旦支付即难以退还,除非一方违约。若支付方违约,无法索回定金;若接收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因此,定金纠纷需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违约情况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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