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形: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进行保外就医的人;其次是怀孕期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第三种则是因生活无法自理而适宜采用暂时监外执行措施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群。然而,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自身或自残的犯罪分子,则不得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什么情况不能办理监外执行?
以下情况一般不能办理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存在监外执行情形。
2.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至于危及生命且生活能够自理的,不予监外执行。
3.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如胎儿畸形等情况不适合继续妊娠等,不能监外执行。
4.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但经诊断属于自伤自残等情形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不能监外执行。
总之,办理监外执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予以监外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取保候审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外执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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