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理由的界定
关于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这是指当案件的被告方认为主审法院或将案件移交至其管辖的法院对于该案件并未具备适当的管辖权时,他们有权力向上述任一法院表达对此类情况的反对意见或是进行合法主张的过程。在学术领域内,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首先,一些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对主审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其次,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当当事人认为主审法院或者经过移交后的法院对案件并不具有管辖权时,他们可以向主审法院提出反对管辖的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主张;
最后,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当当事人提出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时,也属于管辖权异议的范畴。
然而,这些定义之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其主体以及客体范围的具体界定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期限是多久?
管辖权异议期限一般为10日。从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需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当事人逾期提出,法院通常不予审查。此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或不公正。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告送达等,期限可能会有所调整。总之,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管辖权异议期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及理由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的对象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理由通常包括:案件依法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等。例如,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按法定管辖规定确定,若受诉法院不符合这些规定则可提出管辖权异议。总之,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由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被告方若认为主审法院或移交后的法院无适当管辖权,可提出反对意见或法律主张。学术界对此有三种观点:
1.被告方可质疑主审法院的管辖权。
2.当事人可向主审法院提出反对管辖的意见和法律主张。
3.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时,也属管辖权异议。
这些定义分歧主要在于主体和客体范围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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