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应当怎样认定
通常所说的累犯,系指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严厉刑法的罪犯,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是获得大赦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罪行者。而所谓的“特别累犯”,则是指因犯有特定的罪名并且已经为此接受了法律制裁,随后在刑满释放或者得到赦免之后,仍再度犯下同样罪名之法外之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被认定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前后罪都为故意犯罪,且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就可认定为累犯。累犯体现了对再次犯罪的从严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的尊严。
三、累犯减刑条件应当如何把握
累犯减刑需严格把握。一般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减刑方面,累犯减刑的条件与一般罪犯相似,需同时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但因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法院在考量减刑时通常会更为谨慎,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防止累犯利用减刑制度逃避应有的刑罚。
累犯指的是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刑罚,刑满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及以上罪行的人。特别累犯则特指因特定罪名受罚后,刑满或赦免后再次犯下同样罪名的罪犯。这两类累犯都体现了犯罪行为的重复性和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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