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开会要求是什么
董事会会议参与者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相关约束,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有董事和监事发出通知。
其次,若代表选举权超过公司总票数的十分之一的股东、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监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均有权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建议。在此情况下,董事长须在收到提议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最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由董事长负责;如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代为执行;倘若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行职务,则需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选一位董事来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开会程序及决议效力如何
董事会开会需提前通知全体董事,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若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如未通知特定董事、表决方式不合法等情况,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但如果仅是程序瑕疵,且未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可能会认定决议有效。
总之,董事会开会程序应严格依法进行,决议效力需综合考虑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决议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等因素。若对具体决议的效力存在疑问,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开会通知及出席要求是什么
董事会开会通知通常应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重要信息,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各董事。一般应给予足够的通知时间,以确保董事有充分时间准备和参与。
出席要求方面,通常规定董事会成员应出席会议,除非有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同意或法律规定可委托他人出席。若董事连续多次无故缺席董事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约束或问责。
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则中通常会对开会通知及出席要求有具体规定,若未明确规定的,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公司的性质、规模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十天通知董事和监事。股东、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并主持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如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副董事长代为执行;若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由过半数董事推选一位董事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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