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合同义务包含两大类别: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其中,给付义务细化为主要给付义务及次要给付义务;相应地,附随义务亦可分为推动实现主要给付义务及保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两部分。首要实质性义务即为主给付义务,该义务项作为合同的核心所在;从给付义务的特征在于其无法单独存在,它主要发挥的职能在于保证债权人潜在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满足;附随义务则源于诚实信用的准则,它主要起到维护合同效力的同时保证合同能有序结束的功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主从附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区别是什么
主从附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一种分类。主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义务。
附义务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主义务之外附加的义务。比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应负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
区别在于:主义务是合同的核心义务,决定合同的基本性质和主要内容;附义务是从属于主义务的,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辅助主义务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的特定目的。主义务一般是无条件的,而附义务的履行往往以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若主义务未履行,附义务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主从附随义务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主从附随义务主要有以下区别: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旨在辅助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如卖方告知标的物使用注意事项的义务。主给付义务自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附随义务则可基于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等确定,且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对其进行变更或排除。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通常不导致合同解除,仅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合同法规定,合同义务分给付和附属两类。给付义务分主要和次要,主要义务确保债权人获最大利益,次要义务则重在保障债权人正当利益。附属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辅助主要义务并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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