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工人提出离职被领导改日期可以不服从吗?
员工申请离职后,若领导擅自更改离职日期,员工是否有权拒绝服从?
离职证明不可轻率修改,应尊重事实,并于个人离任之际得以正式开具。离职证明上签署的日期务须准确无误,与实际离职时间保持一致,否则,尽管施改者无需承担特定法律责任,但所修改的离职日期必将失去其法定效力。需知,离职证明将纳入用人单位内部档案备案管理之中。
首先,关于离职证明是否可加盖业务专用章之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的离职证明应加盖公司公章方有效,而非使用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商业交易事务的审核及证明,仅限于与其业务关联度较高的事宜或资料。离职证明作为劳动关系现状的证明文件,有赖于公司公章的权威性来证明其有效性。
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证明的书写原则:
第一,明确指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
第二,明确载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
第三,载记劳动者的工作职位,担任的职务;
第四,具体描述在当前用人单位的从业年限;余下内容则可视需要叙述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具体工作绩效,离开原单位的缘由以及该劳动者此后所有行为活动均与原单位无任何关联等详细信息。
最后,能否采取电子形式签发离职证明的问题。现行法规允许采用电子形式签发离职证明,只要证明各方能确认其真实性即可,并须确保用人单位在员工依法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之后,必须要提供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即我们通常说的离职证明),同时对有关员工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等款项也要做出结算和清退。如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扣除不予支付,当事人可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提出要求结清相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打工人被领导改离职日期后该如何应对?
这种情况你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保留好与领导沟通改离职日期相关的所有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等,这能证明离职日期被更改的事实。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若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离职日期,你有权要求按原约定离职。若单位拒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要明确提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更改离职日期的行为,要求单位恢复原离职日期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同时,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打工人被拖欠工资如何合法维权?
被拖欠工资,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权。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及逾期利息等。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投诉后仍未得到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还可通过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员工离职日期应尊重事实,擅自更改无效。离职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明确合同期限、解除时间、职位和从业年限。可采用电子形式,确保真实并结算款项。故意拖延支付可要求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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