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由谁执行
行政处罚由何人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可以由以下几个机关或组织依法进行:
首先,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定职权范围内在执法过程中施行;
其次,若遇特殊情况,如国务院或者经过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意自行决定某个行政机关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则应遵循相关规范,并且要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公安机关在严格的法律限定下行使;
最后,如果某些社会组织因其特定职能被法律、法规所赋予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也能够按照规定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也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来实施行政处罚。
然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来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复议如何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罚需满足一定条件。若行政处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复议机关可作出撤销决定。申请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复议决定。若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自始无效,被处罚人可避免该处罚的不利后果。但需注意,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案件情况会影响复议结果,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行政复议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再者,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能清晰表明对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及不满的缘由。最后,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一般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同时,申请应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复议机关会通知申请人补正。
行政处罚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或授权的省级政府可决定特定行政机关行使相关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也可在法定范围内执行。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执行,但不得随意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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