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遗漏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刑事案件中若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遗漏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检察机关有责任将相关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以便其进行更为详尽的补充侦查工作。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事项,既可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其继续完成侦查任务,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在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向检察院移交之后,检察院应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此外,若检察院经过再次审核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遗漏证人该如何处理
若刑事案件中遗漏证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该情况,告知遗漏证人的相关信息及可能对案件产生的影响。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调查取证,若认为有必要,会安排对遗漏证人进行询问或调查。在这一过程中,需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遗漏证人的线索和背景信息,以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同时,律师也可协助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充调查遗漏证人的相关事宜。但需注意,若遗漏证人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因未及时补充调查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出现偏差,当事人可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三、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规定,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至二十年不等。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某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若在十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追诉。但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已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有所差异,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
检察机关发现刑事案件中遗漏犯罪嫌疑人时,应退还案件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可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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