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起来,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有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多元化,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劳动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和企业代表组成。基层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实行三方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来说,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和裁决等程序,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机构,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综合起来?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各方力量进行调解。
这些调解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等方式综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比如建立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享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率;联合开展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水平等。这样能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则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调解服务,促进劳动争议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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