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执行逮捕权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不具备执行逮捕的权力。
执行逮捕的权力归公安机关所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主要有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针对自侦案件决定逮捕)、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以及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
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与执行逮捕属于不同的概念,批准(决定)是对是否满足逮捕条件进行审核和判定,而执行则是实际开展逮捕这一强制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规范
若检察院在审查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良或违法行为,针对情节轻微者,由相关检察人员以口头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然而若是情节恶劣且较为严重者,应经过检察长的批准,以书面形式签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定是什么
关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颇具效力。
依据相关的诉讼法规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提起的公诉案件,向相应的司法审理机构提出量刑的建议。
而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必须局限在现行法律所赋予的量刑幅度内,无论是明确的具体期限还是确定的幅度范围都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在了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享有执行逮捕权时,我们明确了检察院虽然有批准逮捕权,但执行逮捕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引出了与之相关的拓展内容,比如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逮捕相关事项的监督职能。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进行,避免出现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等情况。另外,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检察院如何考量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如果您对这些内容或者其他关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涉及逮捕权相关的问题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更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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