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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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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1.05 · 1038人看过
导读: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包含多方面。行为方式上,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持凶器殴打属情节恶劣;行为场所方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秩序严重混乱算情节恶劣;针对老人等弱势群体寻衅滋事也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等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等带来严重影响也是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判断。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从行为方式角度来看,多次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或者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例如,多次无故去挑衅并殴打路人,这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行为发生的场所来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公共场所的秩序陷入严重混乱状态。

就像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肆意闹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及交通等秩序难以继续维持。

从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方面来看,如果是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进行寻衅滋事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此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学习带来严重影响的,也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这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二、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几条

寻衅滋事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况。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主要是指人们出于无理取闹的目的,恶意骚扰、无端伤害他人,任意破坏或者侵占公私财产,抑或是在社会公众场合制造混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妨碍和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

对于构成这种犯罪行径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被判处最低年限为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刑;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属于自诉还是公诉案件

寻衅滋事罪系自诉案件抑或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一词,泛指除自诉案件外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均需根据法律法规由专门的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具体说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含有如下几类: (一)只有在受害人提出控告之后,法院方会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涉及侮辱与诽谤的案件; 2.针对爱情婚姻中的暴力干涉案件; 3.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犯罪案件; 4.因财产权益遭到无理侵害所引发的侵占案件; (二)这些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并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受害人却掌握了确凿证据证明自身所遭受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包含了: 1.故意施加身体伤害的案件; 2.非法侵入他人居所的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涉及重婚问题的案件; 5.拒绝抚养老人或儿童的遗弃案件; 6.涉嫌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8.被归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范围内,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八项涉及的案件,若是受害人以直接方式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人民法院原则上均应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或者认为被告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都应该依法将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三)若受害人已有确切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此类案件也应列为自诉案件范畴,并在适当的时候,由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当我们探究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什么时,要明白这一标准涵盖多个方面。例如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情节恶劣;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也符合这一标准。此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也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那么在实际的司法判定中,如何准确判断是否达到这一标准呢?证据的收集与判定又有哪些要点呢?如果您对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标准相关的细节判定、证据相关等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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