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女儿与儿子能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予以继承。
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户仅拥有使用权。
对于地上的房屋,儿子与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倘若子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在继承房屋后,可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
若子女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继承房屋后,虽能暂时使用宅基地,但不可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操作,当房屋灭失(如自然倒塌等情况)后,宅基地将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的规范标准
对于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平静或者山区县(市),其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耕地资源丰富的平原或山区县(市),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制在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然而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面积则受限于不超过467平方米。
各县级市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上述标准,确定更适合本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赠予已经有宅基地住户
农村宅基地的赠予对象能否包括已有宅基地的居民?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赋予或赠送的问题,依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作为单一家庭单位,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若已经出售、租赁或赠与了原有住宅,并再度提出申请时,将会受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而言,农民只享有使用而非所有的权限。
因此,无论是出于赠礼还是遗嘱继承的目的,所涉及的对象只能限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本身,而非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农村村民作为家庭单位,可按需分配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宜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有限、无法保证每户均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启动程序,按相关标准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得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探讨农村宅基地女儿与儿子能不能继承这个问题时,我们知道这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现实因素。一般来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子女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如果房屋灭失,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面临重新分配等情况。除了继承问题,还关联到宅基地的流转限制。比如宅基地不能随意买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员。而且在宅基地面临征收时,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也是需要关注的方面。如果您对农村宅基地在继承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相关限制或者征收补偿等问题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