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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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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1.26 · 1696人看过
导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一般视为无效。此类协议指争议可提交仲裁委也可起诉至法院,因未明确唯一争议解决途径,仲裁机构与法院无法确定专属管辖权。仲裁与诉讼在程序和性质上有明显区别,“或裁或审”易致程序混乱拖沓,影响争议解决效率与公正性。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一、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一般将‘或裁或审’类型的仲裁协议视为无效。这个术语在这里特指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即争议问题同时可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此类协议并未明确指定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这就使得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无法确定自己对于该争议事项是否拥有专属的管辖权。仲裁制度注重双方的自愿参与以及裁决结果的最终性,而诉讼程序则是由法定的法院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进行裁定。因此,这两种争议解决机制在程序和性质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或裁或审’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引发程序的混乱和拖沓,从而影响到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后如何救济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后,当事人有以下救济途径

首先,若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能重新达成一致,可签订新的仲裁协议,依此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若无法达成新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纠纷可能依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需准备好相关证据起诉状等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通过法院公正的审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是怎样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通常被认定无效。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视为双方接受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案件。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仲裁协议的确定性和明确性,避免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摇摆不定,导致程序混乱。所以,“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存在特殊的程序补救情况。

在探讨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这一问题时,其实背后还有不少相关要点。一方面,即便仲裁协议存在或裁或审的情况,但如果双方后续明确选择了仲裁或者诉讼其中一种方式,那么该程序的选择效力如何认定是值得思考的。另一方面,若一方依据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另一方提出异议,仲裁机构的处理规则以及法院的介入标准等也很关键。要是您对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后续延伸问题,诸如程序选择后的具体推进、相关争议的处理规则等存在疑问,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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