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量刑从严标准是什么
诈骗量刑从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组织、策划诈骗活动,起主要作用,应从严惩处。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多次实施诈骗且屡教不改,或者在多地作案,社会危害性大。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比如诈骗企业关键设备,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类款项关乎特殊群体和紧急情况,诈骗性质恶劣。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不打算归还。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如用诈骗款从事赌博等违法之事。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被害人带来极大伤害。
二、诈骗从宽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犯罪有以下从宽量刑条件: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退赃退赔: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三、诈骗量刑从严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量刑从严的适用情形如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若诈骗分子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达到相应标准,依照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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