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商场购物时,很多消费者都会带包超市。当然,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愿意为顾客无偿提供保管,那么商场是否就应当为保管财物的安全负责?保管财物发生遗失、损毁的,超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般都是顾客自行存放物品,发生纠纷后、超市会不承认。本文针对这一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作一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自助存包是商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方式之一,广义上属于商场的消费环境。为顾客在购物或消费时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环境是商场管理者的基本责任。但商场是否应为自助存包丢失的顾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体分析。
1、 如果商场提供的是付费自助存包,则顾客和商场之间是租用寄存柜的租用关系,此情况下发生的存包丢失,应当根据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确认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商场提供的是免费自助存包,则顾客和商场之间是借用寄存柜的借用关系,此情况下发生的存包丢失,除出借人(商场)提供的寄存柜本身质量瑕疵造成使用人的存包丢失外,商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自助寄存柜的管理属于商场的责任,告知消费者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并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是商场的义务。在商场没有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情况下顾客丢失存包的,根据公平原则给丢包消费者的适当补偿是对服务提供人的必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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