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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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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2 · 20887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西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需要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确定】

(二)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赔偿依据

1、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

计算方法: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或者:误工费=(48853元÷365天)×误工天数】

(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护理期限×陪护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陪护人员劳务报酬×陪护时间 或(100元--150元)×陪护时间×陪护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以票据为凭)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凭据支付)

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150元/天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20-50元/天×需补充营养的天数。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通常要有需要补充或者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营养期限鉴定,从目前的情况看,需要支付营养费的,法院一般按照20元/天的标准支持。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

律师提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方法。一般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法院会根据伤残程度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但经鉴定未构成伤残的,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较少,确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主张争取。

律师提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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