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民法典》(自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二、破坏军婚罪区分与重婚罪的对比
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与强奸罪的对比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
才成立强奸罪,而为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三、破坏军婚的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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