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小病大治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征聊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应该对患者进行赔偿,因此医院小病大治的会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当及时请求组织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即推定院方过错。
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
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
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
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