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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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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6 · 6588人看过
导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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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很多的诈骗罪,其中比较特殊的是票据诈骗罪。那么关于刑法中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介绍一下关于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

一、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刑法中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整理,主要包括了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四个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更好地理解票据诈骗罪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刑法中重要罪名的理解,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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