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中,伤残鉴定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需要得到:交通事故的鉴定以及医院和相关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过程还是比较复杂的,怎样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呢?有以下几个方面,请看下文小编将详细介绍。
1、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原则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已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评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地评定。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二、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1、认真分析伤残与交通事故致伤的因果关系。
2、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对于交通事故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实事求是地评定。
3、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伤残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三、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无规矩不成方圆,做什么事情都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和制度,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持社会的公共秩序是一定要做到这些的。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也不是很复杂,不过我们要从根本上做好准备,在小心谨慎驾驶的基础上,做好必要的保障也是很重要的。
3、注意事项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就是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详细介绍,因为环节比较多,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要考虑全面仔细进行每一个程序,避免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这些可以帮助到大家,也欢迎咨询律图,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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