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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违约金规定,怎么计算

时间:2024-07-18 08:22:48 浏览:1090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比如双方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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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中,会对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租房合同中的违约金应该怎么约定?约定后一方出现违约后怎么计算违约金?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租房违约金规定,怎么计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29800.00元)扣除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尚给原告支付定金100000.00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本案中,原告不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履约金扣除及实际支付的定金来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直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均不违约

2008 年12月9日起,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同年12月26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解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租赁合同于 2009年解除。原告至今没有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任何异议。此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 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在合同解除后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解除后,并没有采取发布招租广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出租该房屋等补救措施。因此,在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时,应当适当扣除损失扩大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因此,原告遭受的损失不会大于1个月的房租,除非原告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五、原告据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条文约定不明,可以补充约定或协商

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是对可能发生损害的预估而不是实际损失数额,因而,不考虑实际损失大小,直接据以判定赔偿数额的做法欠妥。同时,合同解除后,损害才刚刚开始发生,因此,三个月的房租应当是以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可以得到的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之前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显然,“房租”本身具有变化不定的特点而且本身不能作为货币单位,所以,“三个月的房租”不是一个确定值,不能直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以上就是关于租房违约金规定,以及违约金怎么计算的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租房中,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这方面的。千万不要因为陷入租房陷阱中,更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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