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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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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8 · 5711人看过
导读: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
委托执行的要求是什么?

委托执行就是说债务人被执行的债务不在本地管辖的范围之内,需要委托债务所在的地方的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那么,委托执行具体需要什么要求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委托执行的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委托执行的知识。

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执行开始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6.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 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执行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 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执行的要求,主要有以上的六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在委托事务的法律方面还有其他不清楚的什么地方,您可以在律图上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为您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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