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保全中,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自己到期债权的利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对于法院在执行诉讼保全中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规定。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诉讼保全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在到期债权的执行过程中你需要了解执行的具体规定,如果你遇到执行阻碍,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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