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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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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4 · 129427人看过
导读: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工一般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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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存在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当中,一般就是指其中的劳动者,也就是通常被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那到底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呢?相信很多人当了几十年的派遣工都说不清楚。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通过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了吧,说的简单点就是劳务派遣关系当中的实际劳动者。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也是各位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要是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的话,可以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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