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的,但是也不意味着就要让保险公司最后承担这个费用,因此最后就要对该医疗费进行结算。那么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如何结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
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
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医院的;
交强险医疗费有责赔付限额为: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无责赔付限额为:2000元;
在实际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因垫付医疗费用问题经常产生很大的纠纷,情况也是错综复杂,根据办案经验和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以下因为医疗费产生的问题:
1、肇事方从事发后就玩消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
2、肇事方垫付简单抢救费后玩消失,拒绝支付受伤者任何后期治疗费。
3、肇事方对受伤者全额出资治疗。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受伤,抢救、治疗伤者肯定是此时事故首当其冲应当进行的事情,但很多肇事司机会考虑,他到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少责任,而此时交警部门还没有做出责任划分,所以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或者只垫付少量的抢救费用。
这时通常会将交强险范围内的10000.0元通过保险公司划拨到医疗机构,但往往对于构成伤残的伤者治疗费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肇事司机能急事垫付医疗费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的确也有个别伤者因肇事司机垫付足额费用,致使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后自己多出的费用无法要回,照成垫付方较大损失。
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都要根据事故情况和伤者受伤情况做不同处理:
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应当保证伤者的伤情不能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这样因为伤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更严重的伤害,损失也在不断扩大,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对于受伤方,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最后,在因治疗过程中支付了医疗费用的,最好是哪方支付费用,哪方保管好自己垫付的医疗票据或做好协议和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争执到底谁在治疗过程中垫付了多少医疗费,往往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有原件当事方主张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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